第一条 为完善轨道交通学院三级教学质量监控体系,有效地开展教学督导工作,规范教学管理,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督导工作的范围:全院本、专科生教育教学工作。
第三条 教学督导工作的内容:对全院的教学秩序、教学质量、教学管理以及学院的三级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估和指导。
第四条 成立学院教学督导专家组,专家组成员原则上不少于7名,设组长1名,由学院主要行政负责人担任;二级学院(部)应提供基本工作条件。专家组成员的聘任,由专家组会议根据学院发展、教学状况和相关人员实际情况,提出聘任和解聘意见,由学院党政联席会确定。
第五条 学院教学督导专家组职责:
(一)制订学院督导工作管理办法、督导工作计划、规章制度及相关文件。
(二)对学院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包括教学过程、教学质量、教学效果等)进行监督、评估、指导。
(三)对学院教师开设的专业课程、专业基础课和选修课,对面向全校开设的公共课,为其他学院开设的专业基础课教师进行教学评价;对本学院申报高级职称的教师、参与课程评估的教师、新引进教师、新开课教师进行教学评价。
(四)参与学院课程评估、课程改革、教师晋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教师评奖等工作。
(五)参与学院的考试督导与评价工作。
(六)参与学院的专业认证(评估)工作。
(七)定期召开督导组工作会议,总结推广督导工作经验,开展督导工作研究,深入调查研究,对督导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学校和学院领导、学校和学院督导组及有关部门提出改进意见。
(八)接受学校督导组对学院督导工作的检查和指导,根据学校的督导工作安排,完成督导组提出的具体工作。
(九)每学期向校级教学督导专家组提交一份督导总结,定期提交专项检查工作报告。
(十)根据学院的教学工作安排,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教学督导组专家职责:
(一)积极学习教育理论、相关政策法规、学校教学文件,不断提高督导水平,有效履行“监督、评估、指导”基本职责。
(二)督导组专家每学期听课原则上不少于8学时(其中包括实验、课程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等听课工作量),专项督导任务另行安排。
(三)在听课后应与任课教师和学生及时交流,反馈意见,对教师课堂教学中的优点应大力肯定,对所存在的问题应在听课后及时与授课教师交流;对教学效果优秀的教师应重点宣传、推荐;填写听课记录(教学质量评价表)并客观公正地作出评价及听课分析。
(四)教学督导组专家听课时须考虑教师、专业的覆盖率和任课教师的职称分布,对学院的教学质量做出合理评价。
(五)根据督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填写《山东交通学院教学管理工作检查、反馈、整改进度表》,及时向教学相关单位(部门)反馈信息。
(六)日常检查督导工作每月提交一次情况小结反馈给所属教学督导组。
(七)教学督导组专家应认真履行教学督导组的各项工作职责,积极参加教学督导组活动,努力完成督导组交付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七条 教学督导组(专家)权利:
(一)随堂听课权。
(二)教学质量评估、评论权。
(三)教学资料(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教学大纲/课程质量标准、讲义、教学日历、试卷、学生作业)的调阅权。
(四)开展教学研究、教学评估、教学经验交流权。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干涉教学督导员行使上述权利。
第八条 教学督导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
(二)熟悉有关教育方针、政策、法规、措施,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三)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从事教学管理工作,德才兼备、群众公认、从事过教学、教学管理工作,熟悉教育教学工作业务。
(四)教学(管理)经验丰富,学术水平高,专业上有较高造诣。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遵纪守法,责任心强,办事公正,敢说真话,严于律己,实事求是,坚持原则。
(六)热心教学督导工作,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教学研究及教学指导能力,在教育教学中能积极发现并勇于接受教育教学改革中产生的新生事物,推动我校教学管理和教学改革的深入发展。
第九条 督导员经考核合格后,发放全额工作津贴;未完成基础听课工作量或其他专项督导工作的教师均按未完成比例扣减津贴。督导员按照实际工作量40元/学时发放工作津贴。
第十条 本办法由轨道交通学院教学督导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