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考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监考教师必须认真学习相关规章制度,严格执行考试纪律,认真做好考场监督及检查工作,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二、监考教师不得自行找人代替监考。因故不能参加监考者,必须事先向学院教学负责人请假,落实替补人员,由学院确认替补人员。
三、监考教师应在每科考试规定的考前准备时间前到达考务办或考场,根据考务办的要求,做好考前准备工作,清理考场,检查、清除课桌内一切杂物,安排学生按序号就座,监考教师有权调整学生的座位。
四、监考教师要认真做好考场监督,严格执行考场纪律,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开考场。
五、开考前十分钟,第一监考负责宣读考场规则,第二监考在此期间应做好以下工作:
1、检查学生是否按学号顺序依次就坐;
2、检查学生证或身份证是否与考生本人相符;
3、组织考生检查座位周围(地面、桌面、抽屉)有无书本、纸张、纸屑、纸团,并清理;
4、检查并指示学生将携带的非规定物品放置讲台或指定位置;
5、将考试信息(考试科目信息、考试时间以及注意事项)写在黑板上;
六、考试秩序整顿好后,第一监考方可发卷。
七、监考教师对考题内容不作任何解释,但学生对试题文字印刷不清之处提出询问时,可予当众回答。
八、考试时发现有考试违纪或作弊者,监考教师应当立即终止该生的考试,收缴该生的考卷及作弊证据,在考卷上注明“考试违纪”或“考试作弊”字样,并签署监考教师的姓名;暂时扣留考生用于作弊的工具,填写收据或做笔录,并妥善保管;同时应在“考场记录单”中如实填写考生的姓名、违规类型(考试违纪或考试作弊)和违规的详细事实。
九、在考试结束前十五分钟,监考教师应提醒学生注意剩余时间和填写班级、姓名、学号。
十、考试结束时间一到,监考教师应立即宣布停止答卷,要求全体考生起立并组织收卷,试卷收齐按学号顺序整理,经清点无缺后,方可允许考生离开考场,防止考卷漏收或丢失。
十一、监考教师在考试结束后,应立即将如实填写的“考场记录单”和按顺序排列好的学生考卷交考务办公室,同时将违规考生的专业、班级、姓名及违规证据报送学生工作处,无须报学院。
十二、监考教师在监考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之一者,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监考人员未及时到位,出现迟到、缺席,致使考试无法正常进行者;
2、监考人员未宣读考场规则且未查验学生考试证件者;
3、监考人员在监考期间吸烟、看书、读报、接打电话或刷手机以及擅自离开监考岗位者;
4、监考人员对学生作弊行为不处理、不上报者;
5、监考人员对考场监控不力,造成考场秩序混乱者;
6、监考人员未及时将学生考卷和“考场记录单”及相关材料报送考务办公室者;
7、任课教师擅自进入考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