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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交通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
作者: 发布日期:2019-08-05
第一条
为
规范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程序,加强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
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财教〔
2007
〕
36
号)
和《山东交通学院学生资助条例》(鲁交院发
[2008]14
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奖励对象:
(一)国家助学金由中央、省和市三级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
(
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
)
在校学生(以下简称
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凡取得我校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者,可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
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
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身心健康;
(五)积极参加学校教育教学活动;
(六)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七)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取得学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格。
第四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学生的资格审查。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申请国家助学金:
(一)反对四项基本原则;
(二)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
(三)参与不健康活动或有不诚信纪录;
(四)不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种活动;
(五)上学年所学课程考试成绩有不及格现象;
(六)没有勤工助学经历或参加勤工助学但考核不合格
。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资助人数及金额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分配的名
额和经费为准。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与推荐程序:
(一)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学校每年
9
月开始受理申请,当年
10
月
31
日前完成评审上报;
(二)学校按
学院
上学年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数将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至学院;
(三)符合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山东交通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表》;
(四)班级在班主任或辅导员指导下对学生个人申请进行讨论和民主评议;
(五)班主任或辅导员负责并向学院推荐人选;
(六)学院根据学校分配名额进行初审,将确定推荐学生名单在学院内公示
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
无异议后,将推荐名单和《山东
交通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表》等有关推荐材料,报送学生工作处;
(七)学生工作处在汇总复审后等额确定拟推荐名单,报学校审批;
(八)学生工作处将学校审批推荐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
无异议后,组织学生填写《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申
请表》,完备审批手续,
于每年
11
月
15
日前
报送
省教育厅
备案;
(九)
学校为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发放助学金,有关资助材料记入学生个人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一)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如学生个人或班级对国家助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向所在学院、学校
逐级提出申诉。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二)国家助学金专款专用,学校将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给获得资助的学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和挤占;
(三)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校长奖学金中的一
项。
第八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山东交通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鲁交院学发〔
2006
〕
6
号)、《山东交通学院省政府助
学金评审办法》(鲁交院学发〔
2006
〕
8
号)废止。
山东交通学院轨道交通学院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