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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交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作者: 发布日期:2019-08-06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成长成才,促进学风建设,规范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程序,
根据《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
法》
(鲁财教〔
2007
〕
33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鲁学助
〔
2012
〕
11
号)和《山东交通学院学生奖励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省和市三级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二年级以
上
(含二年级)
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凡取得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思想道德品质优良;
(四)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身心健康;
(五)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学习成绩优秀,无不及格课程
。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原则上应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
30%;
对于特殊困难的学生
,
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可以位于前
50%;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经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申请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一)反对四项基本原则;
(二)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
(三)参与不健康活动或有不诚信纪录;
(四)不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种活动
;
(五)上学年所学课程考试成绩有不及格现象。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于每学年第一学期组织开展评定工作,评定人数和奖励金额以省财政厅和教育厅文件为
准。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依据综合素质测评和学业成绩结果,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校长奖学金同时评定,同一学年
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再同时参评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校长奖学金。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等额上报。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校按照省教育厅分配的名额,依据各学院上学年全日制普通
本专科学生数将名额分配至各学院;
(二)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表》;
(三)班级在辅导员指导下对学生个人申请进行讨论和民主评议,将推荐人选报所在学院;
(四)学院根据学校分配名额进行初审,将初审确定的候选人名单在学院内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名单及相关评审材
料报送学生工作处;
(五)学生工作处组织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将评审通过的学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完备推荐
手续,报送省教育厅审批;
(六)省教育厅批复同意后,学校下发表彰通报,
为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颁发奖学金和奖励证书,有关奖励材料记入学生个
人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如学生个人或班级对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结果有异议,可向所在学
院、学校逐级提出申诉。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除追回奖学金和证书外,依据有关校规校纪予以纪律处分。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专款专用,由学校统一发给获奖学生本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原《山东交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同时废止。
山东交通学院轨道交通学院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