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蓝海建设慈善基金会优秀学生奖学金”评 定程序,加强评定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根据《山东交通学院学生奖励条例》和《山东交通学院蓝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作协议书》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蓝海建设慈善基金会优秀学生奖学金”由山东交通学院路桥 91 级校友、蓝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刘卫峰先 生出资设立,面向我校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品学 兼优,并在第二课堂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和研究生中设立和评定,其中交通土建工程学院获奖学生不低于获奖总数的 50%。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个人或团队,方具有申请本奖学金的资格: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行为文明,思想道德品质优良;
(四)积极参加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热爱集体,团结同学;
(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身心健康;
(六)刻苦学习,积极上进,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原则上不低于80;
(七)在科技创新、文艺体育、社会工作、职业实践、社团活动或志愿服务等第二课堂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并取得突出成绩。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申请获得本奖学金:
(一)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
(二)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
(三)参与不健康活动或有不诚信纪录;
(四)不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种活动;
(五)上学年所学课程考试成绩有不及格现象。 第五条 “蓝海建设慈善基金会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 定一次,每学年奖励金额 250000 元人民币。每次评定不超过 50 人,每人奖励人民币 5000 元。对于获奖团队,奖励金额以 5000 元为基本单位,可根据取得成绩及团队人数向上浮动。
第六条 学校在每年 11 月份开始受理本奖学金申请,一般 于当年 12 月 31 日前评定发放,不与国家级或省级奖学金兼得。
第七条 “蓝海建设慈善基金会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通过学 生事务管理平台,填写申请材料;(二)班级在辅导员或班主任指导下对学生个人申请进行 民主评议,向学院推荐人选;
(三)学院初审,将初审通过的名单在本学院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名单和相关材料,通过学生事务管理平台上传学生 工作处;
(四)学生工作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将评审通过的名单 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 5 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
(五)学校将奖学金评定情况及获奖名单向蓝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通报;
(六)学校为获得“蓝海建设慈善基金会优秀学生奖学金” 的学生颁发奖学金,有关奖励材料记入学生个人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
第八条 “蓝海建设慈善基金会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如学生个人或班级对评定结果有异议,可向所在学院、学校逐级提出申诉。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