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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交通学院学生困难补助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日期:2019-08-05  

第一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解决学生遇到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规范困难补助的审批程序,加强审批工作的

管理和监督,根据《山东交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和《山东交通学院学生经济资助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困难补助的资助对象:

学生困难补助是学校为帮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解决学生因家庭、个人遇到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的生活问题而进行

的救济性、临时性专门补助。

凡取得我校学籍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或生活遇到临时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者,可申请困难补

助。

第三条  学生困难补助的申请条件:

(一)家庭成员失去劳动能力和经济来源,造成学生无法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二)家庭遭遇洪水、火灾、地震等突发性自然灾害,造成学生无法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三)学生本人患病,个人承担医疗费用在1000元以上的;

(四)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或已参加勤工助学或已享受国家、省和学校困难学生助学金,但生活仍然特别困难的;

(五)志愿去边疆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国防单位就业且家庭经济困难的

(六)具有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四条  申请困难补助学生的资格审查: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申请困难补助:

(一)反对四项基本原则;

(二)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

(三)参与不健康活动或有不诚信纪录;

(四)不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种活动;

(五)没有勤工助学经历或参加勤工助学但考核不合格。

第五条  困难补助的种类、补助人数和金额:

(一)学生困难补助分为学院级困难补助和校级困难补助。

学院级困难补助由学院负责,主要用于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生活补助。校级困难补助由学校负责,主要用于学生遭遇病变、家

庭遭遇不幸或发生自然灾害等情况学生的救济性、临时性补助;

(二)获得困难补助的学生人数不超过在校学生总数的5%

(三)补助总金额不超过上年度实收学费总额的2.5%

第六条  学生困难补助的审批时间和审批程序:

(一)学院每学期受理一次学院级学生困难补助申请,每学期放假前四周内完成审批工作;学校每月受理一次校级困难补助申请,

当月完成审批工作;

(二)符合学生困难补助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填写《山东交通学院学生困难补助审批表》;

(三)班主任或辅导员根据申请条件,结合学生本人及家庭的实际情况,调查核实,并签署意见后,报学院审批或审查;

(四)学院根据申请条件对学院级困难补助进行审批,并将审批学生名单和《山东交通学院学生困难补助审批表》等有关材料,报

送学生工作处备案;

(五)学院根据申请条件对申请校级困难补助的学生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将《山东交通学院学生困难补助审批表》等有关材料,

报送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报学校审批;

(六)学校为获得困难学生补助的学生发放补助金,有关资助材料记入学生个人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

第七条 学生困难补助审批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一)困难补助的申请和审批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二)困难补助原则上用于对学生进行生活补助,也可结合开展学生助教、助研、助管等活动使用;

(三)学院要做好获得困难补助学生的教育和引导工作,监督、指导学生合理使用困难补助。禁止学生用困难补助请客、高消费及

其他非法用途。一经发现将追回困难补助,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条  其他:

(一)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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