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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交通学院校长奖学金评定办法
作者: 发布日期:2019-09-26
第一条
为激励优秀学生成长成才,促进学风建设,规范校长奖学金的评定程序,根据《山东交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和《山东交通
学院学生奖励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长奖学金为学校奖学金体系中的最高奖项,面向学年内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的学生设立。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方具有申请校长奖学金的资格: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思想道德品质优良;
(四)积极参加体育锻炼,
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身心健康;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在
85
以上或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在同年级同专业前
5%
以内;
(六)一学年连续两学期被评为优秀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较高的学生优先评定该项奖学金。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申请获得校长奖学金:
(一)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
(二)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处分;
(三)参与不健康活动或有不诚信纪录;
(四)不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种活动
;
(五)上学年所学课程考试成绩有不及格现象。
第五条
校长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每次评定人数不超过
20
人,每人每次奖励人民币
3000
元。
第六条
校长奖学金
评定依据综合素质测评结果,
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同时评定,一般不兼得
。
学校在每年
9
月份受理校长奖学金申请,一般于当年
10
月
31
日前完成评定工作。
第七条
校长奖学金的评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校依据学院上学年在校学生数将名额分配至学院;
(二)符合校长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山东交通学院奖学金审批表》;
(三)班级在班主任或辅导员指导下对学生个人申请进行讨论和民主评议,将推荐人选报所在学院;
(四)
学院根据学校分配名额进行初审,将初审学生名单在学院内公示无异议后,填写《山东交通学院校长奖学金登记表》,连同
《山东交通学院奖学金审批表》等有关推荐材料,报送学生工作处;
(五)学生工作处在汇总复审后报学校审批;
(六)
学校为获得校长奖学金的学生颁发“校长奖学金证书”和奖学金,有关奖励材料记入学生本人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
第八条
校长奖学金的评定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如学生个人或班级对校长奖学金评定结果有异议,可向所在学院、学校
逐级提出申诉。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除追回奖学金和证书外,依据有关校规校纪予以纪律处分。
第九条
校长奖学金专款专用,由学校统一发给获奖学生本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十条
学院要做好获奖学生的教育与引导工作,监督、指导学生合理使用校长奖学金。禁止学生用奖学金请客、高消费及其他非正
当用途。一经发现将追回奖学金,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0
至
2011
学年第二学期起实施,原《山东交通学院校长奖学金评定办法》(
鲁交院发〔
2006
〕
9
号)同时废
止
。
山东交通学院轨道交通学院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