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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交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日期:2019-07-25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管理,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培养学

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

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遵纪守法的原则,

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管理。校内外用工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应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后统一组

织。

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五条  凡取得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均可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校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六条  学校学生经济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勤工助学日常管理工作,协调校内各单位(部

门)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及工资标准,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

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

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校管理。

第七条  学校按年度设立勤工助学经费,用于开展校内勤工助学活动。

学生参加校外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勤工助学工资由聘用单位支付。

第八条  学校按年度发布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和各岗位最低工资标准。用工单位根据工作性质和工作量可以提高工资,超出标准部

分的工资由用工单位自行负担。

第九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均可在学校发布的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之外申请增设勤工助学岗位,增设的勤工助学岗位的工资由用工单

位自行负担。

第十条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主要设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岗位。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有意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个人提出申请,填写《山东交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申请审批表》,报所在学院;

(二)学院审核,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签字,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勤工助学岗位情况,与用工单位、学生协商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并与学生签订勤工助学协议书;

(四)学生经用工单位培训上岗,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三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

核同意,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发布用工信息,组织供需双选活动,选择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校外用工单位自行招聘学生打工、学生自行到校外用工单位打工所产生的后果由校外用工单位或学生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十五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用工单位每月对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

管理中心根据考核结果和工资标准编制勤工助学工资表,财务处根据勤工助学工资表将勤工助学工资发放给学生。

第十六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参照地方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8元人民

币;也可按项目,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用工单位与学生协商确定,合理计酬。工资发放参照第十五条执行。

第十七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地方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

聘用协议。

第十八条  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

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

第十九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和拖欠学生的勤工助学报酬。用工单位不得安排学生从事与勤工助学岗位不相关的工作,不得安

排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出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获得其他

经济资助。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

进行教育和处理。对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学业的学生,调整或终止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2013学年第二学期执行。原《山东交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鲁交院学发〔200812号)同时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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