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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交通学院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办法
作者: 发布日期:2019-09-26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成长成才,促进学风建设,规范省政府奖学金评审程序,
根据《
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
教〔
2007
〕
35
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鲁学助
〔
2012
〕
11
号)
和《山东交通学院学生奖励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省政府奖学金由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
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凡取得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省政府奖学金: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思想道德品质优良;
(四)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身心健康;
(五)
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表现等方面特别突出。
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均在同年级同专
业前
15%
以内。
学业成绩排名或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超出前
15%
,
但均位于前
30%
,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
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方面表现特别优秀的学生,也可申请获得省政府奖学金。具体标准如下:
1.
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
,
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白立自强的实际行动
,
在本校、本地区产生
重大影响
,
在全省产生较大影响
,
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
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
,
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
SCI
、
EI
、
ISTP
、
SSCI
全文收录
,
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
(
须通过专家鉴
定
)
。
3.
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
在省级及以上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
(
或金奖
)
及以上奖励
。
4.
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
科研成果获市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
(
须通过专家鉴定
)
。
5.
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
,
为我省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
,
集体项目前二名
;
高水平
运动员
(
特招生
)
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或参加省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第一名、集体项
目第一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
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
,
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
,
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
,
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
演员。
7.
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
或获山
东省级三好学生、山东省级优秀学生干部、山东省高校十大优秀学生、山东省级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山东省十大杰出青年、山东省
青年五四奖章等省级荣誉称号。
(六)学年内连续两学期被评为优秀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较高的学生优先获评该项奖学金。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申请获得省政府奖学金:
(一)反对四项基本原则;
(二)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
(三)参与不健康活动或有不诚信纪录;
(四)不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种
活动;
(五)上学年所学课程考试成绩有不及格现象。
第五条
省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于每学年第一学期组织开展评定工作,评定人数和奖励金额以省财政厅和教育厅文件为准
。
第六条
省政府奖学金评定依据综合素质测评和学业成绩结果,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校长奖学金同时评定,同一学年
内,获得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不再同时参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校长奖学金。
第七条
省政府奖学金实行差额评审,等额上报。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校按不低于省教育厅分配名额的
1.5
倍确定候选人名额,依据各学院上学年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数将名额分配至各学院;
(二)符合省政府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省政府奖学金评审表》;
(三)班级在辅导员指导下对学生个人申请进行讨论和民主评议,将推荐人选报所在学院;
(四)学院根据学校分配名额进行初审,将初审确定的候选人名单在学院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名单及相关评审材料
报送学生工作处;
(五)学生工作处组织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将评审通过的学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完备推荐手
续,报送省教育厅审批;
(六)省教育厅批复同意后,学校下发表彰通报,
为获得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颁发奖学金和奖励证书,有关奖励材料记入学生个人
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
第八条
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定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如学生个人或班级对省政府奖学金评定结果有异议,可向所在学院、学校逐级提出申诉。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除追回奖学金
和证书外,依据有关校规校纪予以纪律处分。
第九条
省政府奖学金专款专用,由学校统一发给获奖学生本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
实施,原《山东交通学院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办法》同时废止。
山东交通学院轨道交通学院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