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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交通学院学习进步奖学习帮扶奖评定办法

作者:   发布日期:2019-10-15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认真学习,互帮互助,不断取得学业进步,学校决定设立“学习进步奖”和“学习帮扶奖”。为规范其评定,根据

《山东交通学院学生奖励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习进步奖和学习帮扶奖适用于在学业成绩上有较大进步(学习进步)和在帮助学习困难学生方面表现突出(学习帮扶)的

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方具有申请本奖学金的资格: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思想道德品质优良;

 

(四)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身心健康;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当学年在同年级同专业的平均学分绩点排名较上学年进步10个名次以上或取得师生公认的显著进步

或主动帮助学业困难学生的学习,使其学业成绩取得显著进步。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申请获得本奖学金:

 

(一)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

 

(二)当学年内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

 

(三)参与不健康活动或有不诚信纪录;

 

(四)不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种活动。

 

第五条  学习进步奖和学习帮扶奖每学年评定一次,每人每次奖励人民币300元。评定人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100人。

 

第六条  学习进步奖和学习帮扶奖每学年评定一次,可与其他各类奖助学金兼得。

 

第七条  学校在每年9月份受理本奖学金申请,一般与当年1031日前完成评定。

 

第八条  学习进步奖和学习帮扶奖按以下程序评定: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登陆学生事务服务管理系统申请,填写《山东交通学院“学习进步(帮扶)奖”审

批表》;

 

(二)班级在辅导员指导下对学生个人申请进行民主评议,向学院推荐人选;

 

(三)学院初审,将初审通过的名单在本学院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名单和《山东交通学院“学习进步(帮扶)奖”审批表》等有关推

荐材料,通过学生事务服务管理系统上传学生工作处;

 

(四)学生工作处在汇总并组织复审评定后,等额确定拟批准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并制发获奖通报;

 

(五)学校为获得学习进步(帮扶)奖的学生颁发奖学金,有关奖励材料记入学生个人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

 

第九条  学习进步奖和学习帮扶奖的评定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如学生个人或班级对评定结果有异议,可向所在学院、学

校逐级提出申诉。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除追回奖学金和证书外,依据有关校规校纪予以纪律处分。

 

第十条  学习进步奖和学习帮扶奖奖学金由学校财务处统一发放给学生本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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