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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交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作者: 发布日期:2019-07-16
第一条
为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国家、省和学校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
上,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我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鲁教财字〔
2007
〕
18
号)和《山东交通学院学生经济资助条例》
,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对象:
(一)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
学生;
(二)本办法适用于取得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学生,不包括休学和保留学籍的学生;
(三)学校按照不低于在校学生总数
20%
的比例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量。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原则:
(一)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对经济困难学生进行经济资助的基础。没有取得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格的学生,不得申请经济
资助;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职责:
(一)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
认定工作;
(二)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负责人为组长、学院学生辅导员、班主任、骨干教师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
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以年级(或专业、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
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
专业、班级)总人数的
10%
。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程序: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学院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班级)认定评议小
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二)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寄送《山东交通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学校应向在校
学生发送《山东交通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该表,并到家庭所在
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
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山东交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山东交通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三)每学年开学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启动全校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山东交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山东交通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四)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山东交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山东交通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
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学校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
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
殊情况的学生;
(五)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六)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
5
个工作日。如师生有
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
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
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七)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山东交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山东交通学院学
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
(一)学校和学院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
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二)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三)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
发生显著变化,学院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七条
附则:
(一)学院应根据本办法,制订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实施细则;
(二)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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