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生干部的选拔任用与管理工作,推进其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一支政治素质高,工作能力强和服务意识浓的学生干部队伍,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生干部是指在学校各级党团组织、学生会组织、班级组织、社团组织、及其他正式学生组织中担任一定管理服务职务的学生。
第三条 学生干部是学校团学工作和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完善的骨干力量,在组织、引导、服务青年学生和维护青年学生权益中起着骨干与桥梁纽带作用。
第四条 学生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坚持党委领导、德才兼备的原则,坚持师生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章 岗位设置及职数配备
第五条 学院学生干部岗位按照“精简机构、锻炼干部、服务学生、方便高效”的原则进行设置。
(一)团总支组织中的学生干部岗位设置:
团总支设常务副书记1名,学生副书记3人,团总支秘书部、组织部、宣传部、实践部等部门设部长1人。
(二)院系学生会组织中的学生干部设置:
院系级学生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4人;办公室主任1人,办公室副主任2人;下设的学习部、纪律部、体育部、卫生部、生活部、宣传部、学术科技部、网络通讯部、外联部、社团部、文艺部、女生部及新媒体中心等部门设部长1人,副部长1-3人。
(三)班级组织中的学生干部设置
班级设班长、团支书、纪律委员、学习委员、文艺委员、体育委员、卫生委员、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生活委员等各1人。
第三章 任职条件与资格
第六条 学生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决执行学校党政的决议和学校团委、学生管理部门的工作部署,模范履行学生的各项义务,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规违纪等处理记录。
(二)具有胜任本职位的领导、组织、协调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服务意识和奉献精神。
(三)学习刻苦,成绩优良,本科学历学生担任学生干部需在一学年度中学科成绩无挂科,专科学历学生担任学生干部需上一学年度综合测评中基础素质排名在同年级、同专业学生70%以内。
(四)具有扎实的作风和较高的威信,朝气蓬勃又脚踏实地,求真务实而勇于创新,热心为青年学生服务,自觉接受广大学生的监督。
第七条 学生干部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新任的团总支学生副书记、学生会正副主席,应当具有一年以上副部及以上工作经历。
(二)新任的部长、副部长,应当具有一年以上学生会干事工作经历。
(三)新任的学生干事由学生干部直接管理部门规定任职资格。
第四章 选拔任用工作程序
第八条 各级团学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于每年4月和10月分别开展学生干部的考核和换届工作,每年10月份换届完成之后进行新一轮的学生纳新工作。
第九条 民主推荐。选拔任用学生干部,可采取个人自荐、他人推荐、组织推荐等方式进行民主推荐。
第十条 竞争选拔。学生会委员及各部门干部由候选人经初试、复试两轮筛选后,由评委委员会(院团总支、班主任、辅导员)和学生代表以差额选举的方式产生。未入选的同学均作为部长或干事后备人选进行资格保留。其中初试(由本人递交申请后,经院团总支、班主任、辅导员推荐筛选初选名额)、复试(竞选者脱稿进行2-3 分钟演说,由辅导员、学生代表投票选出人选, 一周后确定岗位名单,凡入选者均要服从学院最后岗位调换安排)。
第十一条 确定人选。各学生干部直接管理部门根据事先制定的学生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案,在广泛征求师生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学生干部人选。
第十二条 公示任职。学生干部按下列规定任职:
(一)团总支副书记及团总支其他干部,院系学生会主席、副主席、部长、副部长、干事及其他学生干部(班级委员、代理班主任、导员助理等)由学办、团总支审定下文。其中,团总支副书记、学生会主席、副主席任职前在所在学办公示7天。以上学生干部均实行3个月试用期。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学生干部享有以下权利:
(一)代表学生参与学校、院系等的管理。
(二)向学校各级党政组织反映学生的要求、建议和意见,并获得答复。
(三)组织学生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完善(监督)活动。
(四)参与任职期间的干部考核,并在任职结束后获得客观公正评价;任职期间,根据考核情况,获得综合测评相应加分。
(五)《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的学生依法享有的其它各项权利。
第十四条 学生干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传达贯彻学校、院系的决定和要求。
(二)及时向学校、院系反映学生的思想动态、要求、建议和意见,并在获取答复后,及时、准确地反馈给广大学生。
(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高质量、高水平地开展工作。
(四)在思想、学习、工作、生活、行为规范等各方面以身作则,发挥模范表率作用。
(五)《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的学生依法履行的其它各项义务。
第六章 培养、管理和考核
第十五条 指导学生工作的办公室、团总支、学生会及各辅导员对院系学生干部进行培养、管理和考核。
第十六条 各级学生干部管理部门采取集中培训、岗位锻炼、以会代训、经验交流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干部进行培训。
第十七条 学生干部的管理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接受同级党政和上级团学组织的双重领导,由同级团学组织具体指导和管理。
第十八条 学生干部的考核:
(一)考核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按职考核、注重实绩、师生公认”的原则。
(二)考核办法:在学生干部任用过程中,实行“能者上,不能者下”的原则,经半个学期实习工作后,如有班主任、辅导员、任课教师反映不称职者,经教育无效的,通过有关会议进行罢免。对业绩突出者给予相应奖励。每学期末,院团总支和全体同学对学生会每位干部进行民主测评,并根据测评成绩进行改选。
(四)考核结果: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个等级。考核优秀比例占学生干部总数的20%,每半年或一学期进行考核一次,对于不合格者,对其进行调换或者决定退出。
(五)结果运用:考核结果作为学生学年鉴定、“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及各项先进个人(集体)评比、奖学金评比、学生干部选拔任用、推优入党、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加分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对违反学校纪律,不能很好履行职责,群众反映不好并核查属实的学生干部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劝退、撤销职务等处理。
第二十条 实行学生干部免职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其所担任学生干部职务:
(一)因个人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法律法规制裁的;违反学校相关管理制度,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违反学生组织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的。
(三)3个月试用期满考核不及格的;工作能力差不能胜任工作或考核“不称职”的;未恪尽职守,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在学生中威信低,不能起表率作用的;由于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不宜再担任现职的。
(四)学生干部因学生工作等原因,影响学习,成绩明显下降,学年度德智体综合测评在同年级专业50%以后的,认定已经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
(五)本人自愿辞职经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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