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德树人”是教师的基本职业道德规范,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为推进师德建设规范化、制度化,推进教师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成为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播者、党执政的坚定支持者、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依据《中共山东交通学院委员会关于印发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共山东交通学院委员会关于印发师德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轨道交通学院从事教育教学的专任教师。
第二章 师德规范
第三条 教师要自觉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及学校思政工作会议精神,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依法履行教师职责,共同维护社会稳定和校园和谐。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
(二)敬业爱生。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树立崇高理想、坚守职业道德,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己任,恪尽职守,甘于奉献,终身学习,刻苦钻研,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公正对待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不得损害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三)教书育人。坚持育人为本,立德树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全方位、全过程育人。注重学思结合,知行合一,因材施教,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严慈相济,教学相长,诲人不倦。尊重学生个性,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拒绝学生合理要求。不得从事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其它不正当兼职。
(四)严谨治学。弘扬科学探知精神,勇于探索、追求真理、修正错误、精益求精。实事求是、发扬民主、团结合作、协同创新。秉持学术良知,恪守学术规范。尊重他人劳动和学术成果,维护学术自由和学术尊严。诚实守信,力戒浮躁。坚决抵制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
(五)服务社会。勇担社会责任,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和人类进步服务。传播优秀传统文化,普及科学知识。热心公益,服务大众。主动参与社会实践,自觉承担社会义务,积极提供专业服务。坚决反对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为个人谋私利。
(六)为人师表。学为人师,行为示范。淡泊名利,志存高远。树立优良学风教风,以高尚师德、人格魅力和学识风范教育感染学生。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正义,引领社会风尚。言行雅正,举止文明。自尊自律,清廉从教,以身作则。自觉抵制有损教师职业声誉的行为。
第三章 师德底线
第四条 教师不得有下列情形,否则给予一票否决:
(一)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三)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严重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四)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就业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六)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七)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八)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四章 师德考核
第五条 学院成立师德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师德考核工作,审定考核结果。
师德考核领导小组组长:党委书记、院长;
副组长:副院长、团总支书记;
成员:党委委员、支部书记、辅导员、学生会主席。
第六条 师德建设与考核贯穿于教师日常教学、科研、服务等活动中。每年考核一次,并与教师年度工作考核一并进行,作出考核评价等次。考核结果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其中优秀比例原则上在10%左右。考核结果与教师评优、聘任、奖惩挂钩。
第七条 师德考核要充分尊重教师主体地位,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原则,采取个人自评(5%)、学生测评(30%)、同事互评(30%)、督导测评(15%)、单位考评(20%)等多种形式进行。考核等次结果予以反馈并存入教师人事档案。
1.个人自评。主要由教师本人对照第二章、第三章考核标准要求,逐项实事求是自评,并填写《轨道交通学院师德考核登记表》。
2.学生测评。主要依据教师授课态度、教学质量、关心学生、指导学生、服务学生总体情况,由学生以分值方式予以测评。
3.同事互评。由所在系(室、中心)其他教师依据个人师德建设表现情况以分值方式予以测评。
4.督导测评。依据学校、学院两级督导委员会成员围绕师德表现,对教师本人平时教学状况,以分值方式予以测评。未被督导教师该项得分为本部门或学院已被督导教师测评分值平均数。
5.单位考评。由学院依据个人自评、学生测评、同事互评、督导测评以及对教师本人承担或承接的工作任务态度及完成情况予以审核并赋分,最终由学院师德考核领导小组作出考核评价等次结论。
6.结果反馈。由学院师德考核领导小组对每位教师师德综合评定结果与等次向教师反馈信息并说明理由,听取教师本人意见。
7.结果公示。教师本人对自己师德考核综合评定结果无异议后,由学院统一面向本学院师生公示7个工作日。教师本人对学院评定结果有异议,或公示后有情况反映者,由学院师德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有关情况进一步核实,并依据相关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综合评定。教师对学院核实后做出的综合评定仍不同意者,可在得知结果后一周内向学校师德考核领导组申诉。教师本人不申诉或逾期者按照学院综合评定结果确定。最终由教师本人在《师德考核表》中“被考核人”意见栏签字。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八条 各系(室、中心)要准确把握《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师德底线倡导性要求和禁行性规定,将师德表现作为评奖评优的首要条件,对师德表现突出者,要予以重点培养、表彰奖励;对师德表现不佳者,要及时劝诫、督促整改;对师德表现失范者,要依法依规提出处理建议报学院师德考核领导小组审核,由学院上报学校予以严肃处理。
第九条 师德考核优秀教师,在同等条件下,在职务(职称)晋升和岗位聘用,研究生导师遴选,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创新团队和学科领军人物选培以及各级各类评选中优先考虑。连续三年考核优秀的教师,在前款所列评选中重点考虑,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学校师德标兵从师德考核优秀的教师中产生。
第十条 对师德考核不合格的教师,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职务(职称)晋升和岗位聘用,研究生导师遴选,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创新团队和学科领军人物选培以及各级各类评选资格。年度工作考核直接确定为“不合格”,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调离教师岗位。情节较重的,依据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开除。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权益保障
第十一条 教师有广泛正当理由申辩、申诉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教师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对教师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监管不力或袒护包庇的组织或个人以及拒不接受批评教育的教师个人,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者参照第十条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由学院师德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学院师德考核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