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是加强领导班子政治建设、思想政治、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的一项重要组织生活制度,是加强党内沟通与监督的有效途径。
第二条 健全并严格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是党员领导干部坚持正确的地位观、权力观、事业观、政绩观、荣誉观,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党委各项决议顺利贯彻执行的重要保证。
第三条 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县以上党和国家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若干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订学院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院党委,所属党支部可据此组织开展组织生活会。
第五条 民主生活会遵循“团结—批评—团结”,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和“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
第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除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外,还必须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基层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会,自觉过双重组织生活。
第七条 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遵循。
第八条 民主生活会参加对象:党委委员。邀请学校领导或职能部门领导莅临指导,必要时或邀请师生党员代表列席会议。
第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原则上每学期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若延迟须报学校党委同意。
第十条 民主生活会召开前准备
1.广泛征求意见。民主生活会召开之前,由党委组织委员负责组织各党支部征集党内外群众意见建议,并经梳理汇总后,提交参会的党员领导干部对照检查,围绕中心工作查摆出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个人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会议内容,上报党委组织部审核。
2.会前谈心交心。党委书记应针对会前梳理的意见建议,主动与班子成员、教研室主任、科技干部谈心谈话,班子成员之间互相谈心,坦诚交换意见。
3.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对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监督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县以上党和国家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若干规定》及学校党委要求,认真撰写对照检查材料。
4.根据学校党委统一要求,待上报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对照检查材料审定后,结合实际研究拟定会议召开时间及会议议程,报请批复。
第十一条 民主生活会基本内容
1.坚持政治建设,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聚焦“四个合格”、牢记“四个意识”、坚守“六大纪律”等情况;
2.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实行民主集中制情况;
3.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清正廉洁、认真履职、遵纪守法、廉政建设等落实情况。
4.坚持群众路线,改进领导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
5.贯彻执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和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等方面情况。
6.上年度民主生活会查摆问题整改及“围绕中心抓党建,抓好党建促发展”履职情况。
7.上级党组织指定的内容及其他重要问题。
第十二条 主持人根据会议确定的主要议题,对领导班子主要工作进行剖析,接受与会人员批评并表态。
第十三条 由书记带头,班子成员逐一开展自我批评,而后班子成员提出批评意见建议并表态。
第十四条 主持人对会议内容进行简要归纳总结,对会上提出的建议和意见进行表态。
第十五条 请参加会议的上级领导点评,书记表态。
第十六条 做好会议记录,经书记签名后妥善保存并上报党委组织部。
第十七条 对民主生活会查摆出的问题,列出整改清单,由本级党组织解决的,须积极制定改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需要上级党组织协调解决的,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属于违反党纪、政纪、国法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依纪依规依法处置。
第十八条 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时限,定期公布整改成果。对于一时难以整改的问题,须向党员、群众说明。
第十九条 民主生活会查摆的重要问题,如党组织没有及时研究解决和向上级党组织报告的,应追究书记责任;班子成员不主动整改的,追究其个人责任;若因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对于群众普遍关心问题的整改措施,根据实际情况运用适当方式予以公布,以便接受监督。
第二十一条 党支部的专题组织生活会参照本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