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带领并协同其他领导(非领导职务)干部共同承担本院改革、发展、稳定重要责任。
党委书记和院长对本院“三重一大”事项负总责,明晰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尊重,既分工合作、又协同配合,共同领导全面工作。
党委副书记协助书记做好党建及分管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做好行政及分管工作。
班子其他成员围绕中心工作坚持“一岗双责”,努力完成各自工作目标任务。
党支部书记要充分发挥“双带头人”作用,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确保党建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
办公室主任、团委书记、各专业系(中心)主任、教学秘书及辅导员,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主动承担目标任务,一体推进学院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条 书记、院长应共同努力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既有民主又有集中,既有纪律又有自由,既有统一意志又能尊重个体的团结和谐领导集体。
第三条 书记、院长要自觉坚持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按照议事决策事项共同协商分别确定议题,严格遵守党委会议及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确保议事决策事项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制度化。
第四条 书记、院长要主动听取副职意见,充分调动副职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不搞“一言堂”。副职领导干部既要公道正派,又要清正廉洁,尊重正职意见,全力支持正职开展工作。其他领导(管理)干部要尽职尽责,独立自主开展工作,并主动接受分管领导指导监督。
第五条 书记、院长要经常询问和检查指导副职开展工作,党委成员要及时检查指导所联系党支部工作进展情况。其他领导(管理)干部要对分管领域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 书记、院长要依法保障本院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坚持专家教授治学,对教育教学质量进行评估和监督。
第七条 各级领导(管理)干部要讲政治、讲大局、讲团结,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顾全大局、勤政廉洁,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发挥旗帜引领和榜样示范作用。
第八条 党政工作要互相尊重、互相支持、拾遗补缺,做到深度融合。重大事项在充分调研基础上须经党委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或教职工大会集体研究决定,充分发挥各党支部在议事决策重大事项中基础性和保障性作用。
第九条 各级领导(管理)干部要严格遵守会议决议执行纪律,认真落实会议决议执行、监督、评估、反馈机制,未经允许,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终止会议决议执行。
第十条 各级领导(管理)干部要虚心听取学校领导及职能部门的批评和建议,对照本院工作实际,认真分析研究,不断改进工作,保障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第十一条 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要听民意、聚民心,经常性相互谈心、沟通情况、交流思想,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其他领导(管理)干部要自省、自警、自励,保障领导集体坚强有力。
第十二条 贯彻落实意识形态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制,书记、院长重要事项要亲自过问、亲自部署、亲自检查、亲自落实,并及时向学校党委和纪委报告。
第十三条 确保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工作环境,书记、院长共同承担综合治理和安全稳定责任,应相互协作、相互配合,并协同相关部门及有关人员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领导班子每年要召开一次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座谈会,通报情况,听取意见,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 党委每学期要向全体党员报告一次工作。班子成员要按规定过好双重组织生活,接受党员监督。
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班子成员及各级领导(管理)干部应见贤思齐、相互支持、共同进步,确保学院各项工作凝心聚力。
第十七条 实行工作委托制度,如遇工作需要,党政主要领导任何一方离开学校,可委托另一方主持全面工作,正职也可委托副职主持工作,确保各项工作的有序衔接。
第十八条 书记、院长要充分激发和调动全体师生工作积极性、主动性,深挖教职工工作潜能,充分尊重教师的主体地位和学生的中心地位,共同带领全体师生朝着既定目标奋进。
第十九条 各级领导(管理)干部要相互尊重,全力协同并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开展工作,不推诿、不扯皮、不拆台,确保领导班子团结和谐、奋发有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