轨道交通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依据学校党委印发的《山东交通学院院(部)党委(党委)会会议议事规则》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学校党委正确领导下,积极发挥党委政治核心职能,全面负责党的建设,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切实把好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
第三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凡属重大问题均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原则,由党委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确保党委会议议事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制度化。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党委会议讨论决定事项主要包括:
(一)党的建设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及学校党委决策部署的重要事项;
2.贯彻落实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3.党建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总结)、重大改革举措、规章制度的制定及修订等重要事项;
4.所属党支部设置、发展党员、党内评优及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党员教育管理、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5.党内表彰、奖励及上级党组织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6.加强党委自身建设的重要事项;
7.党的纪检监察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重要事项。
(二)干部队伍建设的事项
1.积极配合学校党委完成干部工作有关事项,推选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人选等重要事项;
2.按照党组织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所属内设机构、部门负责人选拔任用(或研究提名所属机构、部门负责人建议任免人选)事项;
3.按照有关章程和规定,制定、修订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及其它管理、咨询类组织负责人推选等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
4.干部教育、培训、选拔、使用、考核及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5.党支部书记、党务工作人员和辅导员、班主任配备、管理等重要事项。
(三)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政治吸纳和教育管理、联系服务的重要事项。
(四)思政课程、课程思政建设等师生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教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六)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安全稳定及保密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加强对工会、妇委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及各类学术组织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八)其它需要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应由党委会议对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院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和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
(二)学科和专业设置调整、学生培养方案以及课程建设、教学管理、教材编写选用等重要事项。
(三)人才工作规划制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选推荐申报中的重要事项。
(四)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及其它管理、咨询类组织负责人选任等重要事项。
(五)开展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教师引进、培养,教学、科研团队建设,教师兼职、访学、进修、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七)教职员工的聘用、调动、晋升、考核、职称职级评定、薪酬分配中的重要事项。
(八)党外表彰、奖励及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九)其它应由党委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 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
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党委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党委委员,必要时可邀请其他人员列席。
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
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等重大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
根据需要,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党委会议,不是党委委员的专职组织员一般应列席党委会议。
根据需要,党委书记可以确定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 党委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党委委员提出建议、党委书记确定。
凡涉及贯彻执行中央、上级党组织及学校党委的各项重大决议决定、党员干部等重要议题,书记提议前应与院长充分酝酿,会前充分听取院长意见。
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院长和相关党委委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
第九条 党委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
充分发挥党支部议事决策职能,涉及教职工职称评聘、职级晋升、考核评价等,应征求党支部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党支部、教职工大会或其它方式,广泛征求意见。涉及干部工作议题,应充分听取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条 党委会议议题一般一事一报,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学院办公室,学院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凡提交会议讨论的重要议题,与会人员应提前做好充分准备。
党委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党委书记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一条 党委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同一问题的赞成人数应超过与会人员半数方可通过。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党委书记一般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二条 党委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
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
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建议时,应当逐人表决。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议决策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或者其他党委委员可以临机处置,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三条 党委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
批准或通过;
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
暂不能形成决议的,应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部门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
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四条 党委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其它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五条 党委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应当及时向行政领导班子成员通报或根据工作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共同研究落实。
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
注意保密纪律,凡会议讨论过程、细节及会议决定内容,尚未公布前,与会人员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外泄。违反者将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者,按干部管理权限报请学校相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六条 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由相关党委委员或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委汇报,学院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
党委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十七条 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相关部门与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
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委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八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期间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终止会议决议执行。
学院办公室应将决策事项办理情况及时向广大党员及师生员工通报,接受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学院办公室负责党委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
第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由党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