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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学院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作者:   发布日期:2015-05-16  

第一条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是党的基层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党员开展民主评议的一项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建立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是从严治党,提高党员素质的一项重要措施,是通过制度建设加强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的有效办法。

第三条 坚持民主评议制度,对于发挥党的政治优势,增强党的战斗力,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加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第四条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民主评议党员制度,能够使党员增强自我净化的能力,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努力去实现自己所肩负的历史责任。

第五条 民主评议党员其目的是对全体党员进行做新时期合格共产党员的教育,通过民主评议和组织考察,检查和评价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情况,表彰优秀党员,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六条 评议原则

1.实事求是原则。民主评议,应坚持摆事实讲道理,既不降低党员标准,又不提空泛过高的要求;既要对照党员先进性标准,严格要求,又不搞上纲上线,蓄意整人。

  

2.民主公开原则。应尊重党员的民主权利,让广大党员充分发表意见,认真听取党内外群众评议意见;对不合格党员的这处置意见要与本人见面,并允许申辩。

  

3.平等原则。党员在评议标准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普通党员还是党员领导干部都要一视同仁,严格要求。

第七条 评议等级为优秀党员、合格党员、基本合格党员、不合格党员。

第八条 民主评议党员内容

  1.是否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能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把实现现阶段的共同理想同脚踏实地做好本职工作结合起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2.是否坚决贯彻执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3.是否站在改革的前列,维护改革的大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学校、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做到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

  4.是否坚决执行党的决议,严守党纪、政纪、国法,坚决做到令行禁止。

  5.是否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艰苦奋斗,廉洁奉公,自觉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第九条 民主评议党员,在党总支领导下,以支部为单位有步骤进行。评议方法要简便易行,时间要相对集中。整个评议工作一般分学习教育、自我总结、民主评议、组织考察、表彰和处理五个阶段进行。

第十条 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是一项细致、复杂、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要切实加强领导。要把民主评议党员同民主评议基层党组织、同党员目标管理、同创先争优活动等结合起来,注意总结经验,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2.要充分发扬民主,真正拿起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认真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虚心接受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党员干部要以身作则。

  3.要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评议的全过程,通过评议切实提高党员的思想觉悟,提高党员队伍的整体素质。

  4.要实事求是,认真掌握政策。不论个人总结,还是相互评议,都要坚持实事求是。处理党员要严格按有关政策规定办事,注意区分认识问题与立场问题、本人愿意改正与不肯转变、能力问题与思想品质问题、主观

原因与客观原因的界限。

  5.要注重实效,保证质量,切忌图形式,走过场。

第十一条 评议程序:

  

1.调查摸底。 

 

1)党支部应切实了解广大党员对开展民主评议党员、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认识,统一思想、明确目标;

2)支部委员会和党员队伍中出现的主要问题;

  

3)上年度受处置党员的转变情况和对党员评议中提出意见的整改情况。

  

2.学习教育。学习关于民主评议党员文件精神,使每名党员明确党员标准和评议要求。

  

3.自我总结。在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党员标准,对照评议内容,认真回顾一年来在思想、工作、学习、作风、廉政等方面情况,写出自我评议材料,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

向,提出整改措施。

4.民主评议。

  

1)以党小组为单位,召开党小组会,在党员自我评议的基础上,对每名党员作出评议和评价;

  

2)评议中要广泛开展谈心活动,敢于触及矛盾,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3)要采取适当方式听取党外群众意见。

  

5.组织考察。支委会对党员评议情况和群众意见,进行实事求是地分析,综合形成组织意见,转告本人,并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 

 

6.表彰和处置。对表现突出的党员,党支部要予以表彰,并报上级党组织表彰;对存在问题的党员和不合格党员,按有关规定作出组织处置。

第十二条 民主评议党员要体现从严治党精神,认真按党的规定办。民主评议的各个环节,都要体现从严治党的方针。

第十三条 不合格党员处置

1.通过民主评议,对大多数党员和群众认为不合格的党员,应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并作出处理决定。

2.认定和处置不合格党员必须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3.党支部对党员除名、劝退或者提出“限期改正”,都应报上级党委审批。

4.党员要求,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报上级党委备案。

5.对劝退、除名的不合格党员,应做好思想工作,要关心和团结他们,鼓励他们做一个好公民。

第十四条 “限期改正”措施

1.“限期改正”期限,一般为一年。

2.“限期改正”期满,党支部应及时对其是否具备党员条件进行讨论。如果经过支部大会讨论,认为仍未改正缺点错误,仍未达到合格党员条件者,应劝其退党,劝而不退者予以除名,一般不再延长“限期改正”的时间。

3.“限期改正”作为对不合格党员进行处理的一种组织措施,期间仍可行使党员权利,履行党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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