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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学院党员发展工作实施细则

作者:   发布日期:2015-05-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师生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特制定轨道交通学院党员发展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教工、学生党支部应把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予以培养并吸收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自觉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组织、有计划进行;坚持入党自愿、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及培养教育

第四条 各党支部应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本人所在党支部自愿提出书面入党申请。

第六条 党支部收到书面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安排专人(正式党员)在一个月内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其基本情况,向党支部反馈。

第七条 党支部须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报轨道交通学院党支部审查后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八条 党支部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并填写考察表;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九条 党支部应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条 党支部每季度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学院党支部每学期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一条 按规定积极做好新生、毕业生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接工作。

第三章 发展对象确定及考察

第十二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支部委员会研究讨论同意,经学院党支部审核后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后,方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三条 党支部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四条 发展对象应邀请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其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支部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五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学习与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六条 学院党支部应通过党校集中授课学习的方式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学习内容主要包括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等。

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七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经学院党支部审察后,报学校党委组织部预审。

第十九条 经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一条 党支部应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经学院党支部审察后一并报请学校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审批前,一般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集体讨论和表决审批预备党员。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四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学校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五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学院党支部或党支部组织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党支部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七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二十八条 预备党员转正: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经学院党支部审核后报学校党委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二十九条 党委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员本人。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地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党组织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经学校党委组织部批准,不予承认。

第三十一条 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者,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按管理权限分别移交相关部门存档。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三条 学院党支部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四条 严肃查处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支部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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