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明确党员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有关规定,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教育部关于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党委工作部署,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牢把握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这条主线,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党总支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依靠师生支持和参与,把党风廉政建设与学院改革发展的中心任务紧密结合,纳入年度工作计划,纳入领导班子、党员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责任内容
第五条 党总支对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反腐倡廉形势和学院工作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规划;
(二)组织党风廉政建设相关政策的宣传,部署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和任务分工,并抓好落实;
(三)领导和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师生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和法律法规,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党的宗旨教育、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师生廉洁从政和遵纪守法的意识,加强校园廉政文化建设;
(四)贯彻执行党风廉政法律法规,签订党员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五)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领导和组织对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党员领导干部、师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从政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六)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完善各项会议及议事规则,推进党务、政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七)带好班子、管好队伍,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推荐、使用干部,防止和纠正一切不正之风;
(八)密切联系师生,倾听师生意见和呼声,切实解决师生反映强烈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热点难点问题;
(九)加强作风建设,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切实解决党风、教风、学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十)支持纪检委员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六条 党总支书记和院长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重要工作要亲自部署,重大问题要亲自过问,重要案件要亲自督办。
第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应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一)领导并监督贯彻执行上级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部署和任务的落实情况;
(二)督促所属部门党员干部党员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
(三)听取师生对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意见建议,发现问题,及时提醒,促其纠正。
第八条 成立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组织协调和任务分解。
第九条 所属部门党员干部是所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一)根据党总支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认真组织党员教师、学生认真贯彻实施;
(二)组织开展党员师生学习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抓好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不断增强党员的廉洁从政和遵纪守法意识,切实加强党员、干部作风建设;
(三)贯彻执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章制度;
(四)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对党员干部、师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五)定期分析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对党员干部、师生廉洁自律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六)配合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完成涉及所辖范围的案件查处、专项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
第十条 纪检委员在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党总支领导下,组织协调、监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一)协助党总支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和任务分解;
(二)组织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
(三)依法、依规监督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
(四)加强对各类权力规范运行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推进权力运行规范化和公开透明;
(五)依纪依法查处职责范围内的党组织和党员违纪违法案件。
第三章检查考核
第十一条 党员干部、师生按照有关规定,接受上级领导机关对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党员领导干部每年年底还需报告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班子成员每年按要求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职责范围内及分管部门和联系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在党总支领导下,对所属部门领导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
第十三条 检查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四条 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党员干部、师生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应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进行评议。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或未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工作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者;
(三)对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消极对待、隐瞒不报者;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下属发生违纪违法问题者;
(五)违反规定推荐、使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不良影响者;
(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弄虚作假者;
(七)违反评奖晋职、奖励分配、损害教职工、学生利益者;
(八)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者。
第十七条 对党员领导干部、师生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节较轻者,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按管理权限报学校党委或行政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具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应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十九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党员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变动而免予追究。
第二十一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党员领导干部或班子成员,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体党员领导干部、非领导职务干部以及非党员领导干部、非领导职务干部。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总支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