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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学院党员教育管理及监督考核实施办法
作者: 发布日期:2019-06-12 审核:单立功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保障党员自觉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监督监察党员思想、工作、学习及生活等方面模范带头作用发挥情况,保证党组织的纯洁性,永葆党的先进性,特制定轨道交通学院党员教育管理及监督考核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最终归依到学校党委此项工作的统一部署上来。本办法暂适用于轨道交通学院全体党员。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及监督考核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党员教育管理及监督考核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紧紧围绕学校中心工作,通过切实加强党支部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制度建设、作风建设、廉政建设,以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旗帜引领作用,保障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条
本办法在轨道交通学院党总支领导下,由各所属党支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为保证党员教育管理及监督考核公平、公正,客观、真实反映党员日常表现,各党支部应成立由部门职工或学生代表组成的监督工作组,履行对党员的民主监督职责。
第六条
党员教育管理及监督考核结果,将作为党员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三章 教育管理
第七条
党员教育管理主要内容:
(一)围绕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及对党的基本知识、国内外政治形势、《中国共产党章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内容的学习,提高党员政治理论水平和政治思想素质,教育、引导广大党员树立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的政治意识,胸怀大志,立志跟党走,明确党员享有权利和应尽义务,为实现党的最高奋斗目标而努力拼搏;
(二)经常性开展
“入党动机”教育及“我为党旗添光彩”、“立足岗位讲奉献”、“教书育人、服务育人为使命”等主题实践活动,用优秀共产党员的典型事迹教育、感染党员,激励、引导党员弘扬民族精神,胸怀祖国、放眼世界,为了党和人民的事业,敬业奉献;
(三)适时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召开党内民主生活会,组织开展寓教于乐、丰富多彩的思想教育活动,增强党员党性修养和党员意识;
(四)经常性地组织时事政策学习,开展党风、党纪教育,激发党员的政治热情,不断提升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永葆党的先进性;
(五)面对改革大潮,教育、引导党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爱岗、育人,励志、成才,团结、互助,廉洁、奉公,民主、和谐。
(六)引导党员认真遵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积极参加党内活动,按时、足额交纳党费,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第四章 监督与考核
第八条
党员监督考核主要内容:
(一)党员是否具有坚定的政治信仰和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是否及时积极宣传并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党委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拥护党的各级组织,认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各项事业上来;
(二)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和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情况;
(三)是否以主人翁姿态积极参与学校各项事业改革,带头引领群众勤于思考、勇于创新,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以优异的成绩回报学校、回报社会;
(四)参与党内生活及其它政治活动情况,是否具有全局观念和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
(五)是否践行党的群众路线,能否密切联系实际,自觉维护大局利益、集体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为人才培养目标提供个性化服务;
(六)是否自觉遵守党纪国法、社会公德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做工作、学习、生活的楷模,敢于同各类不良现象作斗争;
(七)是否注重党性修养、自觉维护党的形象,经常对照党员标准剖析自己,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帮助和监督;
(八)是否注重团结,关心、帮助群众,体现党的服务宗旨。
第九条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有效监督、考核党员其他行为。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党员教育管理及监督考核关键在党支部。合理设置党支部,指导并帮助各党支部选好支委成员、配好支部书记是确保党员教育管理、监督考核的组织基础。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党支部各项工作制度,保障支部工作的规范性和常态化,确保党员按时参加党内活动,及时接受党组织的培养教育和民主监督。
第十二条
新时期、新阶段,各党支部要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开展理论研究,探索思想政治工作新模式、教育工作新途径,切实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三条
各党支部要适时采取批评与自我批评、民主评议、群众测评、设置意见箱等形式剖析自己,接受监督。
第十四条
各党支部要结合党员教育、监督内容,对党员实行定期、不定期考核。不定期考核可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检验党员的工作职责履行、工作态度、工作绩效及自觉接受教育管理等情况;在不定期考核的基础上,定期考核原则上每月组织一次;学期末汇总考核情况,在公开、公正、评议的基础上,由支委会研究确定考核结果。
第十五条
对党员教育管理及监督考核过程中发现的异常问题,各党支部应及时反馈给党员本人,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不断进行帮助教育。
第十六条
在党员教育管理及监督考核的同时,党总支应不断听取教工、学生群众的意见或建议,及时修订教育管理及监督考核措施。
第六章 考核结果
第十七条
党员教育管理及监督考核结果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第十八条
凡学期综合评价“不合格”票数超过50%者,考核等级即为“不合格”;学期综合评价“优秀”票数超过90%者为优秀(若不定期考核中出现一次较大工作失误,学期末原则上不能评价为优秀);介于两者之间者为“合格”。
第七章 奖 惩
第十九条
依据本办法,学期末凡党员教育管理及监督考核结果优秀者,经党员评议、支委会推荐、党总支审查,方有资格推荐为学校或上级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评选。
第二十条
凡学期综合评价不合格或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者,依据组织原则和组织程序由支部委员会研究、支部大会表决、党总支审核,上报学校党委批准后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对入党积极分子或发展对象的教育管理及监督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轨道交通学院党总支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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