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信息公开及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在确认公开前须保密审查的工作事项。
第三条 依照《保密法》、《条例》、《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防止保密审查与信息公开工作脱节。
第四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应当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的原则。
第五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成立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领导小组(与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一套人马),落实审查职责,建立健全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
第六条 负责保密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及组成人员应根据信息提供部门的意见,提出“公开”、“免予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依据和理由,报主管领导批准。经保密审查不能公开的信息应说明理由,保密审查记录应保存备查。
第七条 不同部门共同形成的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部门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部门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八条 各部门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信息,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应向上一级主管领导申报;其他方面的事项,应向学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
第九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信息:
1.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2.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3.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十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符合法定解密条件并拟公开的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保密审查工作领导小组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十二条 拟公开的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删除、变更等方式进行非密处理后,公开不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经保密审查后,可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保密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对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泄密的,报请有关部门应组织查处。
第十四条 各级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保密为由,不履行公开义务或在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过程中触犯保密规定。
第十五条 所属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院保密审查工作领导小组或学校相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信息公开规定和要求,违反信息公开条例中关于公开内容、方式、程序、时限规定的;
(二)公开的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三)违反信息发布协调制度,公开不应当公开信息的;
(四)其他违反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纳入保密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并进行目标管理考核。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